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域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和经许可的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外,禁止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