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二章 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应当对损坏现场进行勘验、调查、收集证据,并及时制作责任认定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