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