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二章 公路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建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不得交付使用。涉路工程设施和非公路标志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标志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