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需要更新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为补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