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二章 公路保护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需要更新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为补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