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二章 公路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涉路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线或者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偿。涉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