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二章 公路保护与管理第十条有效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