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