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