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制造、修理、安装、改装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修理、安装、改装的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