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被检查者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依法从事的检查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