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并组织对计量器具质量、定量包装商品和消费者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检查。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检查之日起半年内,除消费者投诉的外,不得再对经检验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