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或者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被监督物品存放地进行现场检查,按照规定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帐册、票据、凭证、合同等资料;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