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或者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被监督物品存放地进行现场检查,按照规定抽取样品;(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帐册、票据、凭证、合同等资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