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下列计量器具不得销售:(一)无产品合格证明的;(二)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的;(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使用残次零配件制造的;(四)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