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加装作弊装置或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三)私自开启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防作弊装置;(四)伪造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五)使用未经检定、校准以及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