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非法猎捕国家和省规定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展览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猎捕的,必须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领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