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禁止在下列地区猎捕野生动物或者进行妨碍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活动:(一)自然保护区;(二)禁猎禁渔区;(三)候鸟的主要繁殖停歇地;(四)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名胜古迹区、风景游览区。各市县的禁猎禁渔区,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跨市县的禁猎禁渔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