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