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