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城市建成区内露天停车场地面未进行硬化或者绿化处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