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土地未采取绿化、硬化或者表面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