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