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港口码头、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以下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地面进行硬化或者绿化处理;

(二)采用密闭仓储设施;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

(三)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保证正常使用;

(五)堆场出入口硬底化,配套设置冲洗、沉淀、排水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能上路行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