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负责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在施工工地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并按规定安装使用喷淋装置;
(三)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非施工区域内的场内主要道路,以及材料存放区、加工区等场所地坪实施硬底化;对土方集中堆放点按照规范覆盖或者固化;
(四)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阻水沟、车辆清洗坪和污水沉淀池,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五)露天堆放的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及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并予以覆盖;
(六)土方施工、爆破、拆除、切割作业时,使用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建成区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牌号码视频监控设备;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控管理平台联网。
交通、水利、供电、公路、管线等专业工程,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规范,采取降尘、除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