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表面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已出让的空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闲置土地,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