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合理数量、短时免费的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新建、改建、扩建前款所述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预留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