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下列道路范围内不应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的车行道,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净宽小于四米的人行道;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及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

(四)道路管线井盖设施周边一米范围内;

(五)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

(六)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五十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出入口两侧五米范围内;

(七)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范围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划设停车泊位的道路。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