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结合道路交通运行状况和停车需求,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及时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信息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评估、优化调整。实施调整前,应当制定调整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听取设置泊位周边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居民的意见。因大型群众性活动、道路施工、市政建设等需要临时设置或者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除外,但应当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铲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线。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