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个人可以将其所有的停车泊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通过停车服务平台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