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涉及城市桥梁和城市道路机动车道的除外;

(四)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乱摆卖、乱张贴、悬挂广告和占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生态环境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适时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