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营造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站、客户端等全媒体,应当安排城市管理方面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内容,加强对城市管理存在问题的报道和舆论监督,促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