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范围和管辖第十条有效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已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市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市相关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