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