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需求及其变化等因素,合理配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装备。根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项的专业技术要求,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