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本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内的违法问题。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