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赋权清单,行使相应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