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赋权清单,行使相应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