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服务优先,分级负责,执法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