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