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