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损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