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重点地段设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服务点,并安排相关执法人员,对周边路段、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搭乱建、乱摆摊位等行为,教育、引导其合法经营。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