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并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着装、统一标志标识,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