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