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定符合文明执法要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操作规范,规范执法工作流程,并以方便公众获取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问责机制和服务承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