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