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已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市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市相关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