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