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在出缺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

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