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第四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在出缺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