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