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第四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