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第四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丧失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