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和公开计票的方法,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